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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版)》發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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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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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范性文件《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版)》已經2023年7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4次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7月18日

       



                                                            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版)》(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腌、臘、鹵、醬、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發酵、調制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產品。包括熱加工熟肉制品、發酵肉制品、預制調理肉制品、腌臘肉制品和可食用動物腸衣。

        第四條 熱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醬、鹵、熏、燒、烤、蒸、煮、炸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熱加工熟肉制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401,包括: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熱加工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及其他熱加工熟肉制品。

        (一)醬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以水為加熱介質,經醬制、鹵制、煮制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醬鹵肉、糟肉、白煮肉、其他醬鹵肉。

        醬鹵肉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在加有食用鹽、醬油、香辛料等的水中,經預煮、浸泡、燒煮、醬制、鹵制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糟肉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用酒糟或陳年香糟代替醬汁或鹵汁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白煮肉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在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鹽、香辛料的水中煮熟的肉制品。

        (二)熏燒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腌、煮等前處理工序,再以煙氣、熱空氣、火苗、熱固體等介質進行熏燒、焙烤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燒烤肉、肉脯。

        (三)熱加工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修整、注射、絞碎、腌制、攪拌、斬拌、滾揉、乳化、填充、烘烤、蒸煮、冷卻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西式火腿、灌腸、其他熱加工肉灌制品。其中西式火腿僅以畜、禽肉為主要原料。

        (四)油炸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調味、裹漿、裹粉后,用食用油高溫烹炸、澆淋制作的熟肉制品。

        (五)熟肉干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修整、切丁、切片、切條、腌制、蒸煮、調味、收湯、干燥等工藝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肉松、肉干、其他熟肉干制品。

        (六)其他熱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劑等,上述五類生產加工工藝不能涵蓋的熱加工熟肉制品。

        第五條 發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發酵劑,配以食用鹽等其他原料,通過微生物發酵和(或)酶的作用,發酵成熟的可即食肉制品。發酵肉制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402,包括:發酵肉灌制品、發酵火腿制品及其他發酵肉制品。

        (一)發酵肉灌制品,是指以畜肉為主要原料,經修整、切丁、絞碎、斬拌、腌制、灌裝、發酵、干燥、煙熏、切片等工藝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二)發酵火腿制品,是指以豬腿為原料,經修整、腌制、發酵、干燥、煙熏、切片等工藝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三)其他發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修整、切丁、切片、切條、腌制、灌裝、發酵等工藝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第六條 預制調理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分割、修整,添加調味品等其他原料經相關工藝加工制作的生制品;或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分割、修整,不添加其他原料,經熱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預制調理肉制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403,包括:冷藏預制調理肉制品和冷凍預制調理肉制品。

        (一)冷藏預制調理肉制品,是指需要在0-4℃條件下貯存、運輸的預制調理肉制品。

        (二)冷凍預制調理肉制品,是指需要在-18℃以下條件貯存、運輸的預制調理肉制品。

        第七條 腌臘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腌制、烘干、曬干、風干等工藝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404,包括:腌臘肉灌制品、臘肉制品、火腿制品、其他腌臘肉制品。

        (一)腌臘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切碎、絞碎、攪拌、腌制、充填、成型、烘干、曬干、風干、煙熏等工藝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二)臘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經腌制、烘干、曬干、風干、煙熏等工藝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三)火腿制品,是指以豬后腿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劑,經修整、腌制、洗刷脫鹽、風干發酵等工藝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四)其他腌臘肉制品,是指以畜、禽產品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劑,經腌制等工藝加工制作,與上述三類產品不同的非即食肉制品。

        第八條 可食用動物腸衣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405,包括:天然腸衣和膠原蛋白腸衣。

        (一)天然腸衣,是指以健康牲畜的小腸、大腸和膀胱等器官為原料,經過刮制、去油等特殊加工,對保留的部分進行鹽漬或干制的動物組織,用于肉制品的衣膜。主要包括:鹽漬腸衣和干制腸衣。

        (二)膠原蛋白腸衣,是指以豬、牛真皮層的膠原蛋白纖維為原料,經化學和機械處理,制成膠原“團狀物”,再經擠壓、充氣成型、干燥、加熱定型等工藝制成的可食用人造腸衣。主要包括:卷繞腸衣、套縮腸衣和分段腸衣等。

        第九條 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文件應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標準修改單)。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十條 廠區、廠房和車間、庫房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中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相應的生產場所。常規生產場所見表1。

        表1 肉制品常規生產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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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生產車間應具有足夠空間和高度,滿足設備設施安裝與維修、生產作業、衛生清潔、物料轉運、采光與通風及衛生檢查的需要。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應與廠區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分開并間隔適當距離。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內應設置專門區域存放加工廢棄物。

        第十五條 生產車間應與易產生粉塵的場所(如鍋爐房)間隔一定距離,并設在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位置,難以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應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生產作業區之間應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各生產作業區應有顯著的標識加以區分。肉制品生產作業區劃分要求見表2。

        表2 肉制品生產作業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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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應分別設置工器具清潔消毒區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條 不同清潔作業區之間的人員通道應分隔。如設有特殊情況時使用的通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應設置物料運輸通道,不同清潔作業區之間的物料通道應分隔。熱加工區、發酵間是生熟加工的分界,應設置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畜、禽產品冷庫與分割、處理車間應有相連的封閉通道,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生產車間內易產生冷凝水的,應有避免冷凝水滴落到裸露產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車間地面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保證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溝。

        第二十二條 原料倉庫、成品倉庫應分開設置,不得直接相通。畜、禽產品應設專庫存放。內、外包裝材料應分區存放。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肉制品常規生產設備設施見表3。

        表3 常規生產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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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殺菌設備應具備溫度指示裝置。

        第二十五條 倉儲設備設施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滿足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第二十六條 供水設施的軟管出水口不應接觸地面,使用過程中應防止虹吸、回流。

        第二十七條 排水設施的排水口應配有濾網等裝置,防止廢棄物堵塞排水管道。生產車間地面、排水管道應能耐受熱堿水清洗。

        第二十八條 內包材暫存間或等效設施(如傳遞窗)應設置消毒裝置。

        第二十九條 應配備專用設施(如置物架)存放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不應交叉混放。

        第三十條 應配備防漏、防腐蝕、易于清潔、帶腳踏蓋的容器存放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 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應設有單獨的更衣室,更衣室應與生產車間相連接。若設立與更衣室相連接的衛生間和淋浴室,應設立在更衣室之外,保持清潔衛生,其設施和布局不得對生產車間造成潛在的污染風險。不同清潔作業區應分別設置人員洗手、消毒、干手等設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衛生間應采用單個沖水式設施,通風良好,地面干燥,保持清潔,無異味,并有防蚊蠅設施,糞便排泄管不得與生產車間內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第三十三條 在產生大量熱量、蒸汽、油煙、強烈氣味的食品加工區域上方,應設置有效的機械排風設施。冷卻間應具有降溫及空氣流通設施;煙熏間應配備煙熏發生設備(使用液熏法的除外)及空氣循環系統。

        第三十四條 有溫/濕度要求的工序和場所,應根據工藝要求控制溫/濕度,并配備監控設備。腌制間應配備空氣制冷和溫度監控設備(發酵肉制品的腌制間還應配備環境濕度監控設備)。發酵/風干間應配備風干發酵系統或其他溫/濕度監控設備。冷藏庫和冷凍庫應配備溫度監控設備及溫度超限報警裝置。其他方式貯存的成品倉庫應符合企業規定的溫度范圍,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溫度監控設備。

        第三十五條 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自行開展相關檢驗的企業應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檢驗設備設施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常規檢驗項目及常用檢驗設備見表4。

        表4 肉制品常規檢驗項目及常用檢驗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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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三十七條 應具備合理的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肉制品常規生產工藝流程見表5。

        表5 肉制品生產常規工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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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應明確產品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食品分類系統”的最小分類號。生產過程中應按照GB 2760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九條 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制定產品配方、工藝規程等工藝文件,并設立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根據相關標準并結合原料、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控制生產車間環境。腌制車間溫度不應高于4℃。天然腸衣生產車間溫度不應高于25℃。

        第四十一條 凍肉解凍時應避免受到污染。用水解凍的,無密封包裝的不同種類畜、禽產品應分開解凍。

        第四十二條 內包裝材料應脫去外包裝,經內包材暫存間或等效設施(如傳遞窗)消毒后,方可進入內包裝車間。

        第四十三條 加工用冰的制備、使用、貯存過程中應避免污染。

        第四十四條 應根據產品特點規定腌制時間。發酵肉制品應根據工藝需要控制腌制、發酵/風干過程的溫/濕度和時間。

        第四十五條 采用熱加工工藝的產品應控制加熱介質或產品最低中心溫度及加熱時間。熱加工結束后應控制產品停留在熱加工車間的時間或產品離開熱加工車間的表面溫度。

        加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多環芳烴、生物胺、雜環胺、丙烯酰胺等次生有害污染物(如熏制時使用煙熏液,低松脂的硬木、木屑等)。煙熏過程應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裝煙霧發生器等設備)控制苯并[а]芘的產生量。

        第四十六條 冷卻過程應根據不同產品的工藝需要,對溫度和時間進行控制。

        第四十七條 密封包裝產品應封口緊密,無滲漏、無破損。

        第四十八條 有二次殺菌工藝的,應根據產品特性及微生物控制要求,對殺菌的溫度和時間進行控制。

        第四十九條 鹽漬腸衣上鹽過程中腸衣不應粘連,包裝時容器內應充分撒布腸衣專用鹽,并灌滿飽和鹽鹵(干鹽腌制除外)。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五十條 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符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掌握肉制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熟練操作生產設備設施,人員數量應滿足企業生產需求。其中檢驗人員應具有食品檢驗相關專業知識,經培訓合格。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應與崗位相適應。與質量安全相關崗位的人員應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具備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五十二條 負責清潔消毒的人員應接受良好培訓,能夠正確使用清潔消毒工器具及相關試劑,保證清潔和消毒作業的效果滿足生產要求。

        第五十三條 應對食品加工人員開展班前健康檢查,并形成記錄,防止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建立并執行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企業應規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驗收標準,定期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一)畜、禽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GB 2707)等相關標準要求。國內畜、禽產品應具有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進口畜、禽產品應有入境貨物相關證明文件。不得采購非法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發酵用菌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附有檢驗報告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三)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在加工、儲藏和運輸條件下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

        第五十五條 建立并執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在關鍵環節所在區域,配備相關的文件如崗位規程、記錄表等。生產過程中原料管理(領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產關鍵環節(如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的控制措施實施記錄,應與企業制定的工藝文件要求一致。

        (一)衛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生產作業區域應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攜帶手機,不應化妝、留長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行為,不應攜帶、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2)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區時應按要求洗手、消毒,連續工作4小時后應再次洗手、消毒。操作過程中手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洗手、消毒。

        (3)食品加工人員工作期間如佩戴手套,應洗手、消毒后戴手套,且手套需經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觸食品(一次性無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手套在連續使用4小時后應更換。操作過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損時,應立即更換。

        (4)非生產人員禁止進入肉制品生產作業區,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生產人員相同的衛生要求。

        (5)應監控生產環境,如對地面、墻壁、天花板或頂棚、空氣、設備設施、排水槽、空氣凈化處理裝置等進行衛生監控。根據具體取樣點的風險確定監控頻率。

        (6)各生產作業區設備設施、工器具及容器應分區放置,生產過程中應有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需要隨產品貫穿整個工藝過程的工器具(如掛腸車),未與加工料同時經過熱加工工序時,不得直接進入熟料加工區。其他所有非必需貫穿整個工藝過程的設備、刀具、案板、計量器具等應嚴格分區放置。

        (7)直接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和容器應耐腐蝕、不易破損。因工藝需要必須使用竹木工器具的,應明確其消毒、貯存及更換要求。

        (二)清潔消毒要求。應明確清潔消毒的區域、設備設施及工器具名稱;清潔消毒工作的職責;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清潔消毒方法和頻次;清潔消毒效果驗證方法以及糾偏方法;清潔消毒工作及驗證的記錄等要求。嚴格執行清潔消毒制度,并有專人負責檢查,如實、完整記錄清潔消毒和驗證過程。

        (1)清潔消毒方法應安全、衛生、有效。采用臭氧消毒方式的,應在保證殺菌效果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臭氧濃度;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的,應控制殺菌距離并規定紫外線強度監控頻次;采用過濾除菌方式的,應規定更換濾膜或濾料頻次。

        (2)根據生產環境衛生監控結果規定清潔消毒頻次。

        (3)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設施和工器具,使用后應徹底清潔,使用前嚴格消毒。清潔作業區內與食品直接接觸工器具的清潔消毒頻次應不低于每4小時1次。

        (4)清潔劑和消毒劑使用。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清潔劑和消毒劑應在專門場所用固定設施貯存,并有明顯標識,還應設鎖并由專人管理,防止污染產品。使用記錄應包含領用人員、作業時間、作業區域、用量及濃度等信息。

        使用清潔劑和消毒劑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設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進行清潔消毒的,應考慮清潔消毒對象的材質、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潔劑和消毒劑,確保在清潔消毒時不與食品接觸表面產生化學反應,避免產生化學性殘留污染。

        第五十六條 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應包括原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過程檢驗包括但不限于對半成品質量、安全指標的監測。產品執行標準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應按標準規定執行。執行標準未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生產過程控制等因素確定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方法等檢驗要求。

        (一)自行檢驗。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每年至少對所檢項目進行1次檢驗能力驗證。使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當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顯示異常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二)委托檢驗。不能自行檢驗的,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妥善保存檢驗報告。

        (三)產品留樣。每批產品均應有留樣,產品留樣間應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對過期產品進行科學處置,如實、完整記錄留樣及過期產品處置相關信息。

        第五十七條 建立并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企業應根據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規定運輸、交付要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運輸。不應使用未經清洗的車輛和未經消毒的容器運輸產品。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應符合產品運輸的溫度要求。冷鏈運輸車廂內應設置溫度監控設備,并規定校準、維護頻次。采購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應簽訂合同,滿足上述要求。

        第五十八條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原料采購與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企業應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如實記錄投料的原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業應對肉制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規定自查頻次。

        自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人員管理情況;檢驗管理情況;記錄及文件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條 建立并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業應明確對在驗收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標識、貯存和處置措施,不合格品應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如實、完整記錄不合格品保存和處理情況。企業應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置、銷毀等措施,如實記錄召回和處置情況,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防護制度。應建立食品防護計劃,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學、物理方面的風險。

        (二)建立并執行倉儲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倉庫管理制度和產品倉庫管理制度。

        (1)原料倉庫。應設專人管理原料倉庫,規定倉庫衛生檢查頻次,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原料倉庫的干、濕料應分離。冷凍畜、禽原料應貯存在不高于-18℃的冷凍肉儲藏庫中,鮮畜、禽原料應貯存在不高于4℃的冷藏庫中;采集后的畜禽血應在不高于4℃環境中貯存,在貯存前可采取降溫措施進行預冷。

        (2)菌種保存。發酵用菌種應在適宜溫度下貯存,以保持菌種的活力。發酵用菌種應使用專用設備設施存放。

        (3)成品倉庫。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需冷藏的肉制品應在不高于4℃的冷藏庫中貯存,需冷凍的肉制品應在不高于-18℃的冷凍庫中貯存。采用其他方式貯存的肉制品應明確產品貯存溫度范圍。包裝后成品應在產品規定溫/濕度條件下進行貯存。

        (三)建立并執行分切管理制度。將肉制品切片、切塊等,不添加其他原料,經殺菌或不殺菌后包裝銷售的,應建立分切管理制度。明確待分切的肉制品管理、標簽標識、工藝控制、衛生控制等要求。待分切的肉制品應來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依法進口的企業。應記錄其生產企業名稱、聯系人、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庫時間等信息,以滿足溯源要求。應批批查驗待分切肉制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分切后的產品生產日期應按分切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期不應長于被分切的肉制品剩余保質期。

        (四)建立并執行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應規定廢棄物清除頻次;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

        (五)建立并執行工作服清洗保潔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簡稱工作服)應符合相應的作業區衛生要求。不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分開放置,與個人服裝、其他物品分開放置。員工不得在相關作業區以外穿著工作服。

        不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從顏色、標識上加以明顯區分并分開清洗。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每日進行清洗、更換,一般作業區的工作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清洗、更換的頻次。清洗消毒后仍然不能達到預期用途的工作服應及時更換。

        (六)建立并執行文件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按所申報肉制品類別和執行標準,提供同一品種、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企業應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三條 檢驗項目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企業明示的產品執行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的要求。

        熱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件3-1,發酵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件3-2,預制調理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件3-3,腌臘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件3-4,可食用動物腸衣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參見附件3-5。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9年第29號)規定,不再核發生產能力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可食用動物腸衣生產企業應在《細則》發布之日起18個月內,申請并獲得肉制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肉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同時廢止。

        附件:

        1-1.熱加工熟肉制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2.發酵肉制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3.預制調理肉制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4.腌臘肉制品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1-5.可食用動物腸衣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

        2-1.熱加工熟肉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2.發酵肉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3.預制調理肉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4.腌臘肉制品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5.可食用動物腸衣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3-1.熱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2.發酵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3.預制調理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4.腌臘肉制品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3-5.可食用動物腸衣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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